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现施工过程中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第三十三条鼓励在建筑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鼓励建筑按照工业化、信息化、绿色化、智能化模式建设,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建筑体系。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第五章激励保障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对绿色建筑发展、推广等相关工作予以经费保障,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十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评审制度,对经评定为示范工程的,授予珠海市绿色建筑或者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鼓励绿色建筑申报国家和广东省的绿色建筑创新示范奖项。第三十六条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和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建筑创新示范奖项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探索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七条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由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补贴。第三十八条鼓励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升级换证、项目招投标中按规定给予优先或者加分等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罚款。第四十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审图机构、监理单位等违反本办法关于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第四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