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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1)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66KB

文档介绍
的生命权的尊重优于财产观念这一观念已深入人心,我国法制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 http://cd./a/20091130/000069.htm法益衡量说的具体原理是利益阙如的原理与优越的利益的原理,对某种法益的损害是保护另一法益所必须的手段,对相关法益进行衡量,整体上的评价结论是,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的法益相等或者优于所损害的法益时,便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法律虽然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利益为目的,但在不得不否定一方的利益时,从社会整体的见地来看也应该是为了保全更大的法益。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刘某窦某抢劫吴某侵害的是吴某的财产权,吴某追匪致刘某死亡侵害的是刘某的生命权,衡量两个法益,所损害的法益优于所保护的法益,且损害刘某的生命权并不是保护吴某财产权所必须的手段,吴某完全可以相信公共力量,相信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寻求公力救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权,而不是冒险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因而并不能阻却吴某的行为的违法性。正当防卫保卫的更为优越的法益,生命权和财产权,衡量这两个法益,法律更应该保全的是生命权,而且吴某保护其财产权更应该追击的是跳车带走他的财产且更容易使其夺回财产的窦某而并非驾车逃跑的刘某,因而吴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吴某的刑事制裁对未来社会有很强的价值导向作用。响应保护人权,抢劫犯同样平等地享有生命权,如果不对吴某进行刑事制裁,以后再有类似的情况,抢匪就有可能使用更加暴力的手段,甚至是直接将物主杀死,以免给自己带来人身危险,从而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在这种高度危险的情况下,不应该鼓励公民从事这种追击行为,被抢人吴某和抢匪刘某的公路追逐造成了车毁人亡的后果,且危及到其他无辜人何某的安危,公路追逐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这种私力救济方式不符合公共利益,应该摈弃。对吴某的刑事制裁能够警示广大公众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出现第二个第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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