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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民事起诉书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72KB

文档介绍
北京市人, 学生, 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法定代理人关涛,男, 40岁, 汉族, 北京市人, 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林,男, 40岁, 汉族, 北京市人, 工人, 住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X号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生活补助费 1 万元; 2 .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补助费 2000 元; 3 .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1 万元; 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03 年 10月 23 下午 4: 00 左右, 关云在下课回家的路上, 路经王林所住的居民楼, 楼上三楼王林家的一个花盆突然落下将其砸伤。正途径此处的市政府干部赵海遇见此事,便向附近居民刘华借了一辆摩托车,送关云去医院。关云经抢救后留下后遗症,经鉴定为头部被撞击、失血过多、 2 耽搁时间过长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26 条的规定, 王林应当对其所管理的花盆坠落致人受伤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本文由论文联盟理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 144 条、第 145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的规定, 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此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 1 万元, 原告父母护理原告的误工补助费 2000 元; 以及精神损害费 1 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址 1 .关云就诊的医院病历; 2 .证人赵海,住北京市海淀区号; 3 .证人刘华,住北京市海淀区号。此致北京市区人民法院附: 1 .本诉状副本 1份 2 .书证 1份 3 .证人证言 2份起诉人关云 3 法定代理人关涛二 00 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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