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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教人〔2011〕39号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青年教师及传播教育理念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二)特级教师由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级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为特级教师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协助其总结提炼教学经验。(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绩效。市教委建设重庆市特级教师网站,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特级教师信息变化情况上报市教委。(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特级教师合理流动,特级教师应服从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调动。特级教师本人提出在本区县(自治县)教育系统内流动的,须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特级教师在教育系统内跨区县流动的,须报经市教委批准。获特级教师称号后5年内不得调离原单位或所辖区县(自治县)。(五)市教委每两年组织一次特级教师进修学习,或举办特级教师高级研修班,或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或组织赴境内外考察等,不断提高特级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科研能力。对考核为优秀的特级教师将予以优先安排。(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特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资助特级教师著书立说,努力造就一批在市内乃至全国有积极影响的教育专家。对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教育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等在媒体上予以宣传推广。(七)建立特级教师导师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给特级教师下达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任务。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建立特级教师导师制,每个特级教师在3年内指导培养中青年教师3至6名,使之成为市级或区县级骨干教师。(八)市教委组建特级教师研究会,并分片区建立特级教师分会,为特级教师高水平的交流提供平台。研究分会每学期召开一次研讨会;研究会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每三年组织一次特级教师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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