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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的指导意见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1180KB

文档介绍
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二十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当工程总承包企业为联合体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总责。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应依法同时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具体分包单位予以责任追究。当工程总承包企业为联合体时,应依法同时对联合体中的牵头单位、直接责任单位、以及专业分包单位予以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违反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不合法要求,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二十五)保修责任。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四、切实推进工程总承包工作(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大工程总承包的推进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从有利于推行工程总承包的角度出发,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通过试点引领,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二十七)保证项目落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应用,要全面推行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要确保新建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中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比例不低于20%。要尽快完善工程总承包建设组织实施方式与现行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与施工许可等各环节的配套制度,确保总承包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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