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如下:(一)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二)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三)二级工会主席作二级工会工作报告;(四)有关负责人作提案征集、处理情况报告;(五)讨论审议会议报告、议案,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六)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进行表决;(七)有关选举事项;(八)党组织负责人或主持人致闭幕辞。第二十四条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单位行政要认真贯彻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贯彻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作出报告。教代会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六章工作机构第二十六条二级工会作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二级工会负责。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单位必须依法成立二级工会,可设委员5人。二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各1人,应在工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二级工会主席原则上应由同级党政副职以上的干部担任,副主席可由正科级干部或具有副高职称的教工担任。第二十七条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二级工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认真做好以下有关工作:(1)认真做好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所确定的各项工作;(2)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召开有关会议;(3)向教职工代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调动教职工参与学院、本单位建设的积极性,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4)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5)做好二级教代会的有关文书档案工作;(6)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第二十八条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二级教代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它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可由二级工会召集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工会组长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二级教代会确认。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