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用方案;(六)审定引进设备、材料的规格及数量;(七)审查辅助设施配置是否合理;(八)审定岗位设置及定员;(九)审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十)审查初步设计是否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及其政府批复一致;(十一)审查各专业工程量是否合理、准确;(十二)审定定额套用及取费、设备及材料价格水平及总概算;(十三)审查初步设计是否齐全、深度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十四)审查HAZOP分析报告是否完成及对策措施是否落实;(十五)审查初步设计预审意见及其答复。第二十三条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可研投资估算之内。超过批准可研估算10%及以上的,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审。超过批准可研估算10%以内的,一类、二类项目由规划计划部复审;三类项目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复审;四类项目由地区公司复审。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其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工艺路线及技术、主要设备引进、重要基础条件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物价等变化影响,需调增概算投资的,一类、二类项目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初审,规划计划部审查后,超过原批准概算投资5%以内的,报股份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超过原批准概算投资5%~10%的,报股份公司总裁审批;超过10%以上的,报股份公司领导办公会审定。三类项目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审批,四类项目由地区公司审批。需调减概算投资的,一类、二类、三类项目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审批;四类项目由地区公司审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油化字〔2000〕第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