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的质证意见真实性:有异议。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分析、意见、结论受到报告委托人xxx女士所提供的受损商品记载和影响资料和受损货物种类、数量等清单的限制,不能客观反映事故当天原告本人受损货物的数量和价值。对原告货损评估的取价依据为(评估报告P):1、进货凭证;2、评估机构和人员掌握和搜集的有关资料;3、原告提供的现场受损货物影响资料;4、评估人员市场调查获得的实况和资料。1、原告提供的货物进货凭证(受损货物明细清单、进货清单、销售清单)为其单方提供,且皮草订货合同(供应商为xxx)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提供的部分送货单无我方确认签字,对上述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有异议。2、评估人员掌握和搜集的有关资料(评估报告P)对于受损货物的数量和价值均为主观臆断,不具有客观真实性。3、现场受损货物影响资料为复印件,对该影响资料的真实性有异议。4、评估报告中未见市场调查获得的实况和资料一项。真实性有异议。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范围。评估报告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我方认可该报告作为书证,具有证据资格,但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不认可。资产评估是社会中介机构对当事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财产(商品)所做的估价,是一种咨询活动。该委托,完全出自于当事人的个人行为,中介评估机构只需要对当事人本人负责。当事人本人不认可评估结果,可另外再找其他评估机构做评估,直到其本人满意为止。该评估机构不属于司法局认可的鉴定机构,评估机构本身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报告无法证明当事人在事故当中的实际货损金额,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