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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书正文撰写示范精编版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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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采用本实用新型记载的技术方案。在本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以下技术特征:本实用新型的双截式健身弹力棒,(1)包括一第一碳纤维棒与一第二碳纤维棒。其中,(2)该第一碳纤维棒具有一棒体、一第一结合端与一第一配重端,(3)其中该第一配重端设有一配重块,(4)该第一结合端设有一第一握体,(5)该第一握体设有一握柄部、一公连接块、一支撑体与一套环,(6)该握柄部具有一凹槽,该凹槽依序组设该支撑体、该套环与该公连接块。其中,(7)该第二碳纤维棒具有一棒体、一第二结合端与一第二配重端,(8)其中该第二配重端设有一配重块,(9)该第二结合端设有一第二握体,(10)该第二握体设有一握柄部、一母连接块、一支撑体与一套环,(11)该握柄部具有一凹槽,该凹槽依序组设该支撑体、该套环与该母连接块。(12)其中,该第一握体与该第二握体通过该公连接块与该母连接块的结合,构成一握柄整体。而证据1~5中示出的斯嘉丽公司的相关产品中并未包含上述(1)、(5)、(6)、(10)以及(11)项技术特征,而是采用了与本实用新型不同的技术方案。如证据5所示,由于斯嘉丽公司的相关产品采用的是力学性能低于碳纤维棒的玻纤(GF)棒,因此材料的差异导致了结构的差异,玻纤棒体需要采用包胶D进行保护,以避免玻纤棒与铁质连接件直接接触,而在振动时折断。这不同于本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见,本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存在大量未被证据1~5公开的技术特征,说明该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通过该技术方案实现的双截式健身弹力棒的该第一碳纤维棒与该第二碳纤维棒可拆装、且运送与收纳方便,说明该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5相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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