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核与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第十条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波及相邻省级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的同时,及时通报可能波及的其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统计分析情况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办字〔1987〕317号)同时废止。注意:根据省环办[2006]23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的要求“凡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不论事件等级大小,必须及时、准确上报总局值班室。”五、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序号预案名称预案类别制定单位印发时间备注1《青州市城市安全供水应急预案》专项青州市人民政府2008.62《青州市环保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综合青州市环保局2007.103《青州市环保局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专项青州市环保局2009.14《青州市环保局交通事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专项青州市环保局2009.15《青州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青州市环保局2008.11678910111213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