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广州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4、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办法(2011年实施)第二十二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一)移植方案;(二)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三)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养护单位实施移植;(四)迁移古树名木的费用、古树名木的赔偿费用以及五年以内的恢复、养护费用已经由申请移植人落实。第七条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批准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落实古树名木迁移地点和养护责任单位;(二)对古树名木迁移工程进行监督、指导;(三)对迁移后的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督促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责任,并将检测情况定期报告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为使古树名木在迁移中和迁移后养护得到有效管护,根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需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进行登记,并对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因此,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古树名木迁移后的地点和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参照北京等地有关古树名木迁移的保护管理办法,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需对迁移工程进行监督、指导,对移植后的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依据:《广州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进行登记,并经常性对保护和管理责任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告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考:《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移植工程进行监督、指导,对移植后的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情况应当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