绳索、铁丝等;(2)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3)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4)未经管护责任单位(人)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5)未经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6)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18、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买卖或转让。19、用于古树名木病虫害防治和复壮的养护管理费用,列入景区绿化养护费用年度计划。20、对管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21、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责令直接责任者赔偿损失。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赔偿费,由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进行测评后确定。赔偿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22、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节予以处罚:(1)未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给予警告或罚款;(2)已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对单位和个人均处相应罚款;(3)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对单位和个人均处相应罚款。23、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或因整治保护措施不当,管理不力,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损伤或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24、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刑事责任。25、对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审查事项,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7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予答复当事人对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