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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草案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82KB

文档介绍
形之一的,可以移植大树,并按规定向县级林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一)原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大树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大树死亡的;  (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或者无法进行有效保护的;(三)大树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险的。第三十四条【移植申请】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大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移植申请书;(二)经专家论证的移植方案;(三)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四)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五条【移植登记】移植古树名木大树的,应当办理移植登记,变更养护责任主体,更新古树名木大树电子信息数据库。第三十六条【移植费用】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古树名木大树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大树及其生长环境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采取防护措施。第三十八条【古树名木大树死亡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死亡的古树名木大树。古树名木大树死亡的,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死亡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保留原貌予以保护;确需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论证确认处置方案后,按照处置方案进行处置。死亡的大树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采取处置措施。处置完毕后及时更新古树名木大树电子信息数据。第三十九条【死亡枝丫管理】古树名木的死亡枝丫可能对生命财产造成危害,需要采取措施排除危险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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