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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72KB

文档介绍
理T作人员在履行货物进出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相关资料:部门规章2篇)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一条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发放配额、关税配额、许可证或者口动许可证明的决定不服的,对确定国营贸易金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中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二条本条例的规定不妨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关税、检验检疫、安全、环保、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第七十三条出口核用品、核两用品、监控化学品、军品等出口管制货物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七十四条对进口货物需要采収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保税区、出口加丁区等特殊经济区的货物进出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六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并负责贸易争端解决的有关事宜。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1992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2FI国务院批准、1993年10刀7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2H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9□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6月13R国务院批准、1994年7月19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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