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涉爆、涉化案件事迹突出的。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1000元~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2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和200元的罚款。(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正不按期改正的;(二)库房为石棉瓦顶,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或其他防范措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整改的;(三)库房内存放物品性质相抵触,容易发生爆炸、化学反应情形的。(四)超量储存,超过限高或堆放无序的;(五)出入库手续不全,帐物不符的;(六)库区无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有吸烟、使用明火现象的;(七)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离岗位造成库房存放物品丢失或被盗的;(八)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易燃、易爆或化学危险物品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炸物的;(九)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涉爆、涉化事故的;(十)私自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承包给个人或外部劳务队的;(十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丢失、被盗,发生涉爆、涉化事故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管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经济处罚和奖惩经费依据“铁公安〖2002〗22号《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铁路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项目部派出所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自身滥用职权、监管不力或失职导致发生爆炸、涉化事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项目部公安指挥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