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危险物品的性能并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押运员负责押运;选择技术熟练、熟悉道路情况,并具有5万公里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连续行车处于疲劳状态,喝过酒或经受重大精神刺激的驾驶员,不允许驾驶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8.2戴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车况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符合道路运输工具的防火技术条件,当夜间运输时,车辆上的危险品标志吸顶灯必须接通。选择道路运输路线,要避开闹市、集镇和繁华的街道,尽可能行走宽阔平坦的道路,按当地公安机关或公安交通机构指定的路线、时间行走。对于大雨天、大雪天、大雾天等恶劣天气暂停道路运输危险物品;怕热危险物品酷暑期应夜间运输。8.3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辆(汽车)不准带挂车或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押运人员不准离车或其他人员搭乘。驾驶员要精力集中,来往车辆较多时应减速,并与其他车辆保持一定距离。同一方向行驶的运输危险物品的汽车与其他机动车辆至少应保持30m的距离,当冬季行经冰、雪路面时,至少应保持50m的距离。在汽车通过隧道、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并限速行驶。运输烈性危险品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宜超过30km/n。在经过交叉路口、行人稠密点,通过城市、桥梁、隧道、狭路、村镇、火车站、急弯或下陡坡时,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或遇到牲畜群、下雨、下雪或车辆的刮水器损坏时,遇大风、大雾、大雨、大雪使距在30m以内时,以及遇有警告标志时,其行驶时速均不得超过15km/n。8.4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中途不得随意停放,如若需要停放时,应远离机关、学校、仓库、工厂和人员稠密的地方,沿公路边依次停放。停放的车辆至少保持2m的距离,并不得与对侧车辆平等停放。如果行车时间超过6年,应与当地公安部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与公安消防机构)取得联系,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时间内,司机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需要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工具,并不应有明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