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个月,加10分。五、教学质量1、升学班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具体办法另发。2、就业班以提高学生技能水平为目的,以技能大赛、技能证书的考取为依据,具体办法另发。六、特别贡献奖1、课题研究。经学校审批,教师承担县级以上课题研究项目,并按计划认真研究通过相应的鉴定、验收。按国家、省、市级分别记10分、8分、6分。2、在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论文,字数在2000字以上,国家级奖5分,省级奖3分,市级奖2分。公开出版的论著计8分。3、获国家、省、市、县级公开课、优质课比赛一等奖,分别10分、8分、5分、2分;二等奖、三等奖依次降2分。4、获国家、省、市说课、课件比赛一等奖,分别奖8分、5分、2分;二等奖三等奖依次奖2分。5、在省、市、县被评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的,分别奖8分、5分、2分。说明:(1)以上教研成果在发表前须经学校鉴定同意,并在发表后经学校验证方可设奖,否则不予承认。(2)论文必须是在国家正式出版的报刊(以当年报刊目录为准)上发表的,在内部刊物或刊物增刊上等非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设奖,收入论文集的论文不设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追究相关责任外并取消评奖评优资格:1、因工作失误,造成5000元以上的教学设备、仪器等财产损失、损坏;或使学生受伤。2、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未检查、批改作业及实验报告。3、擅自停课。4、考试前泄漏试卷内容或考试与考生共同作弊。5、丢失学生未登记成绩试卷的。违反上述之一者扣10分违反下列之一者扣5分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部门或教研室分配的工作任务。2、拒绝教务处或教研室安排的学习性、交流性听课、评课。3、对待学生态度恶劣,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打击报复学生。4、对加分项的奖励文件、证书、论文等应及时给教务处提供,否则不予计分。本试行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办法中未尽事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