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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Р第五章待遇保障Р Р 第二十八条辅警的薪酬结构、待遇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Р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从事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Р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Р 第三十一条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Р 第三十二条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Р 第三十三条经财政部门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抚恤金专项经费,对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死亡的辅警或者其直系亲属予以适当补助。Р第六章法律责任Р Р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Р 第三十五条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Р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有权陈述和申辩。Р 辅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Р第七章附则Р Р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Р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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