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只针对2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进行了规定,那么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没有制度强行监管,成了管理的盲区,虽然有的乡镇成立了专门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了专门的办公场地及工作人员,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招投标工作由乡镇纪委同志负责监督开标活动,但全程化、合法化监督仍存在一些”空白“,应招未招、肢解分包等情况时有发生。(二)乡镇招投标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各地均建立了标准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招投标监管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定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对于乡镇工程,应确保项目在具备招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施工企业。但具体的招标信息发布方式、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等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规范。三、对策与建议(一)完善乡镇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管理相关制度。对于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应当出台本地区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乡镇在本行政区域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规范项目立项、工程设计、工程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做到监管无死角,促使乡镇政府和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二)加大乡镇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的监管力度。一是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对应当公开招标而采取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二是住建、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监管职责,坚决查处并纠正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三)加大违法招投标行为的追责问责力度。对建设项目应招标未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未经集体决策或相关程序直接发包以及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等违法发包行为,应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论投资额度大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有效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