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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码标价、公开透明、价质相符。除国家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行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行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5.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以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投诉等为基础数据的信用档案,加快完善以诚信数据收集范围、诚信评定程序、诚信等级标准、诚信公示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中介机构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积极整合检察、司法、金融、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招投标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数据信息,建立中介机构的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纳税信用等方面的信用档案库,实现信息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中介机构的诚信评定状况进行公示,对诚信等级差且经审查确认后被列入“黑名单”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我县从事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中介业务,并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审计、评估、鉴定、认证等结果的抽查审核机制,对出具的报告及相关审查意见的结果与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差距较大的,或服务对象提出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若存在违法违规中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6.加大考核惩处力度。健全惩处机制,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审计、评估、认证报告等证明材料,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行为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XX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依法给予处罚。依法规范退股、退伙及中介机构的解散、清算、注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督考核力度,规范执业行为,制订出台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本制度自2018年3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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