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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作业实务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史小峰 主编 郭元萍 李桂娥 副主编1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联手公司产品露天存放,因而造成毁损,对此造成的损失华运通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华运通公司赔偿联手公司938528.4元。问:你是否支持法院的判决?请简述理由。答:在所述案例中,联手公司与华运通公司所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依据《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仓储保管合同明确规定:货品在储存保管期间,因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品而造成货品损坏、短少、变质以致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损毁,由保管人负责修复或折价赔偿,造成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情形中关于因不可抗力而免责情形规定: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冰雹、海啸、暴雪、暴雨、狂风等自然灾害和战争、政变、罢工等社会现象。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作为义务方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才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果未采取有效措施,就无权要求对进一步扩大的损失免除其违约责任;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合同的理由;应当取得有关机关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以及其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影响。在本案中华运通公司应当提供适宜联手公司产品存储的仓储条件。法院调查后认为,从当时库房所处地理位置的降雪量来看,导致仓库倒塌的原因不应视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华运通公司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且华运通公司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联手公司产品暴露在露天严寒下存放一周左右,致使产品受冻,造成产品质量变坏、无法销售,对此造成的损失华运通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因此,联手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法院的判决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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