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违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3.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计划外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5.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须提前二十天通知违约方并签订中止或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书,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6.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利;7.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及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甲方或者监理发出整改通知后二天内乙方仍然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甲方有权勒令暂停施工,待整改好报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每停工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8.工程施工工期不得影响后续工程进度。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违约金总额不超出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均已包含必须的加班工作以使本工程能在约定之日前完成,在此期间的补偿加班费和增大投入费用的要求将不给予任何考虑;9.一经发现乙方有分包和转包本工程的现象,甲方有权采用停工、驱逐出场或解除合同的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10%的违约金;10.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达不到合格,则乙方承担工程结算总价的10%违约金。十三、争议及其它1.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及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则提交甲方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竣工结算付清款项后自行失效。3.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