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水利(水电)行业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进行,严禁走过场,专家组不能全部由本地和本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申请书附件一并上报。凡未进行防洪影响评估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四、全面清查,严格执法。近期各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权限内所辖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逐一检查,登记造册。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重点检查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是否有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是否有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要坚决拆除;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首先要责令停工,按程序申报,并进行论证,符合行洪要求、满足规定条件的要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的一律拆除。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明晰水行政河道管理范围的界限。各地要根据《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局、水利部[1992]国土(籍)字第11号)的要求,尽快确定江河治导线,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明确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以保证行政管辖范围清晰与公开。六、加强培训。各地要加强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河道管理人员和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以适应水行政管理的需要,真正做到规范管理行为,依法行政。各单位要按上述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加强河道建设项目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及各流域机构于2002年2月底前将清查情况报部建设与管理司。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