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账户制度实施要求,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第三条丙方作为受委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乙方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每月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第四条托管期限。丙方对专户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用账户开户之日至撤销之日为止。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每月人工费支付清单。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根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要求,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和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责令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程款。丙方应为农民工办工资卡。在工资支付后,应将工资支付信息传送至农民工本人。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第十条甲方未按规定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工资专款资金,给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提供虚假工资清单,给甲方和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而给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