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 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 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 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 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 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30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法律划定可免除公告义务的情形除外)。第五十二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 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 所欠税款; (四) 所欠其它债务; (五) 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 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召开成员大会的通知,成员大会会议内容,成员会议决议结果,入社及退社人员名单, 理事、理事长、执行监事、经理、会计、出纳等人员的名单, 成员大会认为需公告的其它事项。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在本社住所处设置专门的公示栏的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包括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采取登报的方式发布。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 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 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XXXX 年 XX月 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