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的学生。第五条实习程序:申请:申请人持学生证、身份证、实习介绍函、健康证明及证件照片等材料到组织人事处办理。接收:组织人事处审查合格确定接收的,办理接收登记。分配:组织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将实习生分配至相关部门,接收部门申报指定的实习老师,领取实习证件。管理:接收部门对实习生进行日常管理。离开:实习结束,由组织人事处对实习鉴定审核盖章,收回实习证件,办理注销登记。第六条实习管理:接收部门应为实习生指定实习老师、安排实习项目和指导项目完成;对实习生出勤及其它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管理。接受部门及指导老师不得安排实习生单独从事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审理或执行案件,统计报表、校印文书、盖章,案件报结、移交案卷以及其他不宜由实习生单独从事的工作。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指导老师和接收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实习结束后,由指导老师和接收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人的实习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实习鉴定,报组织人事处。第七条实习纪律:实习期间除应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外,实习生还应遵守下列纪律:(一)服从安排,按时作息,如需请假参照院内请销假有关规定执行;(二)工作时间佩带实习证件;(三)着装朴实整洁、庄重得体,不得着奇装异服及与法院工作环境不相宜的装束;(四)严格遵守法院有关保密制度和审判纪律,严禁打听或泄露工作、审判机密;(五)严禁损坏、丢失卷宗材料或者携带诉讼卷宗材料、诉讼空白材料及本院其它材料(含复印件)离院。如有违反,由接收部门报政治部组织人事处视情采取批评教育、停止实习、予以处罚等措施,一切后果由实习生自负。第八条实习保障:本院负责给实习生提供实习环境,具体由装备处、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落实。实习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个人自负。第九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政治部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附:《实习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