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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财产转让所得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约定由受让方承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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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税四种。流转税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类税收。我国的当前开征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的合法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法定允许扣除的其他各项支出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税。我国当前开征的所得税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理论,税收按其负担是否可以转嫁分为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所谓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之后,通过种种途径将所缴税款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负担的经济现象和过程,它表现为纳税人与负税人的非一致性。凡税收不能转嫁他人,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为直接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即负税人,如所得税、遗产税等;凡可以由纳税人转嫁给负税人的税收为间接税,即负税人通过纳税人间接缴纳的税收,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因此,因股权转让由转让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得转嫁税种,不能转嫁给受让人。三、约定个人所得税由买受方承担,实质是降低交易额,规避纳税义务行为,因违反实质课税原则而无效。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于征税之时,遇有形式、外观与经济实质不相符合情形时应透过该外观与形式,按其经济实质予以征收的原则、方法。对税收规避行为(纳税人滥用私法上的形式及其形成可能性以避开纳税义务的行为)效力的否定,是实质课税原则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审查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税收规避,首先要看纳税人选择的交易形式是否不合常理、不合常态,其次要看这种选择是否造成税收的重要减少。若符合上述条件,当事人就属于滥用私法赋予的自由选择权,构成税收规避。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受让方承担不属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双方实际交易额要大于约定的交易额,应包含所得税额。可见,约定受让方承担个人所得税,就是一种不符合常态的交易形式,变相降低了交易额,使以交易额为纳税依据的流转税降低,构成税收规避,属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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