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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东西山林地林木认养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0%绿化建设后,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经营项目;(二)认养的林地林木可依法转让和继承;(三)依法享有国家、省、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贴;(四)所认养的林地林木出现异常状况,应当立即向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绿化建设和开发经营应当依据审定的认养规划进行。第十四条在已认养林地内进行各项建设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第十五条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需要,在认养范围内施工,占用林地林木或者地上附着物的,应当向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地上附着物所有人进行补偿。第十六条禁止通过认养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资源套取国家相关补贴的行为。第十七条在认养期间,认养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解除认养协议:(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开发经营项目的;(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林地毁坏或者林木死亡的,且未按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协议规定的;(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林地林木认养的;(四)未按认养协议履约的。第十八条认养方在认养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一)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的;(二)在所认养的林地范围内非法从事开山取石、采矿等破坏林木植被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三)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违规认养的;(四)利用认养东西山绿化区内林地林木资源套取国家相关补贴的;(五)违反《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九条对林地林木认养工作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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