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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项目管理办法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43KB

文档介绍
。Р 验收人员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Р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应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投资额度超过3000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其它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验收,并且及时向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并且对项目做出评价。Р第二十五条年度检查工作由省(或者委托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或者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在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查的基础上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要对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进行全面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做出总体评价,并提出年度检查工作报告。Р 第二十六条对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的项目,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项目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样检查,并按照验收标准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评价等级。Р Р第六章责任追究Р Р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采取缓建、停建等调控措施,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Р(一)项目立项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Р(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Р(三)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Р(四)项目资金到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尚未开工或严重超工期的;Р(五)项目建设质量和标准未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的;Р(六)其它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Р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直接向各级发展改革委和林业主管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建设质量等问题。Р 第七章附则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Р第三十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发布实施的《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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