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认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Р 认养期限和起止时间;Р 认养林地林木的地点、面积、四至、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Р 认养林地林木的经营目标、用途和认养期内林地林木的情况要求;РРР 森林培育、管护及所认养林地造林绿化责任;Р 风险负担;Р 违约责任。Р 第十二条认养方的权利和义务:Р 按要求标准完成所认养林地绿化建设后,在不破坏生态功效的前提下,可在所认养林地内开发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及相关产业等经营项目,但不可私自变更土地性质,如需变更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Р 认养的林地林木使用权和经营权可依法转让和继承;Р 依法享受国家、自治区、市、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补助;Р 所认养的林地林木出现异常情况,应该立刻向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汇报;Р 绿化建设和开发经营应该依据审定的认养计划进行;Р 对于所认养林地内的林木需要采伐的,须经林地林木全部人提出申请,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采伐手续。Р 第十三条在已认养林地内进行的各项建设经营活动应该依法进行。Р 第十四条因国家、自治区、市、区重大建设需要,在认养范围内施工,占用林地林木或地上附着物的,应该向林地林木全部人或地上附着物全部人进行赔偿。Р 第十五条在认养期间,认养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该认养协议:РРР 未按本措施第十二条第一项要求开发经营项目标;Р 因管理不善造成林地毁坏或林木死亡的,且未按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协议要求的;Р 未按要求程序进行林地林木认养的;Р 未按认养协议履约的。Р 第十六条认养方在认养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Р 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的;Р 在所认养的林地范围内非法从事开山取石、挖沙、采矿等破坏林木植被的生产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