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评审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流程和标准进行公平、公正、科学的评审,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TIrRGchYzg1.被选定为项目评审专家,且已接受邀请,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评审工作的;2.违反回避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的;4.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未构成严重违法的;5.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6.拒绝配合相关处室处理申请人询问、质疑和投诉的。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从事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评审工作。1.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项目申请人或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2.违反回避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3.评审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4.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5.评审意见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在市经信委公众信息网以公告方式发布,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盐城市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在“诚信盐城网”上向社会公示。7EqZcWLZNX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lzq7IGf02E第二十三条监察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评审专家和组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察室按规定负责处理评审专家和研究院及业务处室人员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zvpgeqJ1hk第二十四条建立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按时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研究院、业务处室执行政府法律法规、组织评审工作的经验与能力方面的意见。NrpoJac3v1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