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程师。第十八条对于包含多种类型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可邀请具备多专业特长的专家作为不同类型危大工程的论证专家,但必须满足每项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数量不少于5人。对于超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类的专家不少于2人,岩土施工类的专家不少于2人;对于暗挖工程和超一定规模的人工挖孔桩工程等与岩土工程密切相关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从事岩土工程设计或施工的专家不少于2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危大工程专家库。施工单位应当从本地区住建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本地无相关专家的,可邀请省级或省内外市专家)。危大工程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条论证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承担与本人专业、类别、等级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二)论证前对专项方案认真审阅,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三)公正、客观、独立地表达论证意见和建议,书面论证意见应简明扼要,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四)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学习。第二十一条专项方案论证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方案审阅,现场踏勘(必要时);(二)召开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三)出具论证报告;(四)依据论证报告,方案修改完善,按规定审批;(五)登录省安全监督系统,录入方案论证信息。第二十二条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明确论证组组长,组长主持论证会议;(二)方案编制单位详细介绍方案内容;(三)专家表达意见,就施工方案询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方案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