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凭证复印件等工程资料、材料纳入档案管理。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监测、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省、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大工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并适当增加抽查频次。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或人员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列入当地政府或省政府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名单,并督促整改落实,切实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后,施工单位方可重新组织施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加强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全过程信息化监督管理,实时填报相关信息,将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诚信记录等信息纳入监管平台不良信用记录。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