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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批参考性案例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265KB

文档介绍
萍负全部责任,吴志东无责任,刘平、罗增燕、董玲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安诚保险重庆分公司到事故现场查勘并出具了查勘意见。重庆旌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先行支付了相关赔偿费用后,要求安诚保险重庆分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被后者以两车同属前者、不能相互作为第三者为由拒绝。裁判结果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中区法民初字第01197号判决:一、被告安诚保险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重庆旌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34244.73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旌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重庆旌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多辆出租车都在安诚保险重庆分公司投保,出租车在道路上运营,同一被保险人之间的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无法避免。同一投保人的车辆相撞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被保险人,也是受害人。若将此情形下的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者责任赔偿范围之外,不符合投保的目的,也不符合保险合同分散社会风险、及时填补损失的理念。从合同相对性考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有其特殊性,即“一车一保”,一辆机动车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此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其互相区别的标志就是投保的机动车不同,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之间构成了相对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故渝A1T880车及驾驶员吴志东可作为渝A2T039车的第三者,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赔偿。同理,对渝A2T039车的车辆损失及车上人员损失,保险公司应首先依据针对A1T880车投保的交强险条款赔偿,然后再依据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险条款赔偿余下部分。一审审判组织审判长吕荣荣人民陪审员蒲兴华人民陪审员王忠华案例编写人李彩霞张乐跃案例编辑游中川案例编审人杜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4年1月16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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