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最新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及参考实例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出抗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院印)××××年×月×日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或者现住×××)。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实例】六:××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检×刑抗[2002]03号××市××区人民法院以(2002)×刑初字第1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陆×贪污一案判决陆×无罪。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陆×无罪,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理由如下:一、对于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大队公款4.5万元,并分给何××、甘××的事实,原判认定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公诉方列举的证据表明这一次分钱:1、没有留下如造册、签领、出帐等正常的手续,不符合日常发办案经费提成的正常情况。2、分4.5万元的事只有参与分钱的陆×等三人知道,分局领导及大队其他干警并不清楚,分钱很隐蔽。3、陆×等三人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供述中均多次承认这4.5万元不是办案经费提成。因此,足以否定“4.5万元是办案经费提成”,原判对此的认定严重失实。办案提成是用于办案的各项费用开支,包括加班费、巡逻费、业务餐费、汽油费、车辆维修费在内的办案费用开支的总和,有正常的领取手续,且每月发放到各干警人均500—600元左右,况且平时队领导还和干警们一样每个月领了400-500元的加班、巡逻费等补贴,没领的数额就屈指可数了。因此,4.5万元不是提成,而是私分的公款。二、对于2.8万元,原判认为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陆×调离时没有说明还借有大队的公款,大队的帐中亦无反映借款的情况,及三张借条是在甘××家中查获等一系列的事实表明,该2.8万元不是真正意义的公款挂帐,而是陆×利用财务管理混乱,侵吞公款。对于2.8万元的借条,根据证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内勤张×的证言证实,陆×借公款时的书写习惯都是写“借到某某人处多少钱。”对此表明2.8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