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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考试题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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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丙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名词: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当事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的票据义务是票据关系的内容。名词: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简答:简述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承担的具体义务有所不同,但均应承担以下基本义务:(1)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转嫁危险,获得保险保障应付出的代价。这是投保人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出现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所未曾估计到的危险时通知保险人的行为。(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简称“出险通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的行为。(4)减灾防损的义务: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5)施救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阻止危险事故的继续发生或蔓延,或者积极抢救正处于危险之中的被保险财产, 以避免财产发生损失, 或者尽可能地减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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