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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考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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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力度不够。Р2.论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异同。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Р二者的区别是: Р(1)公司必须是法人,而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Р(2)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企业的经营活动仍由合伙人直接控制和支配;而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在法律上则是严格区分的。Р(3)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公司和股东的财产责任责任是有限的。Р三、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Р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投保500万元,保险公司经过核实认为甲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同意承保,甲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甲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乙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甲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Р问题:Р1.承租的楼房可否投保?Р2.投保500万,损失300万,应当如何赔偿?Р3.甲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Р4.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Р答:(1)承租的楼房可以投保。Р(2)投保500万,损失300万,应当请求全额赔偿。Р(3)甲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租赁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对原来使用的楼房不再具有保险利益Р(4)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11条第3项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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