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从表面特征来认定: 第一步,“抽象法”。即将原、被告作品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抽象出来,以与思想的表达相分离。第二步,“过滤法”。即将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或相似, 但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的表达”过滤出来。这部分内容本身是不受版权保护的, 人们可以自由利用, 任何人对其都不能主张版权。第三步,“对比法”。即将经过前两个步骤后剩下的原、被告作品中的部分进行对比, 判断它们之间有无实质性的相似性, 同时也是对被告“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小判断的过程。抗辩: 第一, 原告不具备著作权。一种情况是原告是第三人, 事实上不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另一种情况是诉讼标的根本就不具备作品的资格, 没有独创性, 或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第二,被告使用的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并未在形式上引用。第三,原告的作品也属抄袭,从而不存在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第四,摘抄引用并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抄袭的程度,并注明了引处。第五,被告的所做并没有侵犯到作者的权利,例如作者将一篇未发表的作品赠送给被告,被告可以使用该作品的财产权。第六,该使用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合理使用,例如第 22 条规定的事项。第七,该使用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使用制度。第八,该作品超过了诉讼时效。(二)网络转载四、论述: (选 2 题) 1) 知识产权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是在传统物权、债权、人身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与传统民事权利相比,有许多突出的特点。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知识产权的特征 1 、无形性(非物质性) (1) 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 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 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