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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行性报告-20140110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能够改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体制改革。Р(一)设立依据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为设立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提供了合法性依据。Р(二)设立条件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因此,设立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经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Р(三)业务范围Р1、不良资产业务: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的商业化收购;追加投资;债转股;债务追偿;资产转让/出售;以物抵债;债务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拍卖;资产租赁;资产托管;破产清算。Р2、风险金融机构托管:受国家监管部门的委托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实施托管清算。Р3、尽职调查服务:为境内外投资收购不良资产提供专业尽职调查服务。Р4、代理业务:委托管理和处置风险机构及不良资产,代理不良资产收购。Р5、财务顾问:为企业提供投融资、项目融资、并购、资产重组、债务管理、改制上市、管理咨询、研究分析和培训服务等顾问服务。Р6、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书、法律分析论证等法律事务。Р(四)业务模式Р在业务模式方面,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主要采用债务重组的方式。具体处置手段除运用诉讼追偿、以物抵债、债务更新、债转股、破产清偿等常规方式外,未来重点可考虑采用企业重组、兼并收购、财务顾问、资产证券化等创新方式,也可根据需要,配套提供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资产增值服务。Р(五)监管部门Р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问题暂未明确,各级政府的监管部门也差异较大,但是相对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而言监管较为宽松。从6号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设立无需银监会、财政部直接批准,经省级地方政府批准或授权抄送银监局、财政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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