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印室保密管理制度Р文印室保密管理制度Р 第一条打字员负责制作文件、资料保密工作,以及打字室(文印室)有关硬件设备的安全保密工作。Р 第二条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执行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Р 第三条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如无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制作。Р 第四条严禁打字室(文印室)涉密电脑上公众网,以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Р 第五条秘密文件、资料应专盘存贮,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中存放,实行专人保管。Р 第六条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不得多印、私留。Р 第七条印制好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签领分发,不能随意乱放,以防丢失、泄密。Р 第八条印制秘密文件、资料过程中的清样、废页、废件和腊纸等要及时销毁,以免泄密。Р 第九条未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和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印秘密文件、资料。Р 第十条不得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入室内翻阅文件、资料。Р 第十一条打字员不得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Р 第十二条要自觉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保护国家秘密安全。Р 第十三条发现泄密问题要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Р 第十四条对违反保密工作制度,造成失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