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纸介质的,按照《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磁介质和光盘,则按照《密品保密管理制度》办理。Р 第四条要积极协助和参与本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开展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制度、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范等工作。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指示、指令和要求,要拒绝执行和制止。Р 第五条要自觉接受保密业务培训,熟悉本职工作,对本单位保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改进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每年底要向保密工作部门如实反映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Р 第六条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到境外驻华机构、企业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Р 第七条保密员不得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Р 第八条保密员不得随意更换,在岗年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须经单位保密组织同意,在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Р 第九条因私出境,应事先经单位保密组织同意。保密员出境期间,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Р 第十条保密员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的,需在有合适人员接替其工作后方可离岗。Р 第十一条保密员在岗期间,配偶成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应主动向单位保密组织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离涉密岗位手续。Р 第十二条保密员调离或辞职的,要自觉接受单位保密组织的教育,并签订《离岗保密协议书》。Р 第十三条保密员必须经过脱密期才能离岗。在脱密期内,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准私自到驻华代表机构应聘或到外国企业任职。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境。Р 第十四条保密员离岗时应及时将上岗资格证书上交原发证机关。Р 第十五条要自觉接受保密组织的保密教育和检查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Р 第十六条发现失泄密事件,应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或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Р 第十七条对违反保密法规造成失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