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2、除面积丈量原因外,增加项目征地面积;3、增加项目外汇额度,且需要国防科工局办理有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4、异地建设或本地新征土地的地点变更,导致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改变;5、调增设备,国内购置设备改为进口,或改变已批设备的使用功能,调整已批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项目名称科工计〔2009〕233号科工计〔2012〕198号科工计〔2013〕1017号适用时间段2009年2月24日至2012年2月28日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8月27日2013年8月27日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投标方案的,应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报国防科工局或有关部门(单位)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6、调增政府投资的新建或改造单体建筑面积(实际测量面积与图纸计算面积之间的误差在国家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除外),或提高土建工程建设标准、改变主要单体建筑的用途;7、调整涉及生产、储存、试验、销毁燃烧爆炸类产品的建筑工程的安全设计方案。上述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由国防科工局一并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投标方案的,应按照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报请国防科工局或项目主管单位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建设周期调整权限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建设周期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调增6个月以上的,须报国防科工局审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周期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调整,且项目单位承诺不影响任务完成的,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其余报国防科工局审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需调整延长建设周期,且项目法人单位承诺不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应在原批复建设周期截止日期3个月之前向审批部门上报项目调整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