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取得相应职称。第五章评审第二十条各级评委会须严格按照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评审范围对象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越权评审和扩大评审范围。第二十一条各级评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公正、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 第二十二条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专业、系列,可以采用定量赋等、赋分方法评价或采用考评结合方法评价。评审委员须全面审阅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认真评议,在全体委员集中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方可投票表决。评审委员对其审阅评议负责。第二十三条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连续三年不能到会组织评审工作的,取消其主任委员资格。高级评委会出席委员不能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出席委员不能少于9人,初级评委会出席委员不能少于5人。第二十四条各系列高级评委会根据需要按学科、专业设置学科(专业)组。学科(专业)组的职责是:按照各专业高级职称的标准条件,对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初审,并负责对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进行专业学术答辩,写出答辩评语,评定答辩等级。通过评议、答辩,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向高级评委会提供真实、可靠的推荐意见。学科(专业)组有推荐、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学科(专业)组表决意见应提交高级评委会,进行全体委员集中评议。第二十五条各级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获通过。各级评委会的评审表决,只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不投弃权票。正式投票一次性完成,不得搞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补充投票,不得委托投票。评委会表决投票结束后,当场计票,由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在表决汇总表上签名,交评委会相应职改部门存档,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社职改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