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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工发〔2018〕49号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136KB

文档介绍
他方面的维权支出。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1000元,集体项目最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且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竞赛活动期间所涉及到的评委等工作人员参照文体比赛活动的情况执行。(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得领取兼职补贴)标准:工会主席、副主席每人不超过300元/月,其他人员每人不超过200元/月。发放补贴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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