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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住宅楼分户验收新规定(宁建(建)发【2015】43号(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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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户验收结论Р Р建设单位Р施工单位Р监理单位Р物业或其他单位Р项目负责人:Р验收人员:Р  年月日Р项目经理:Р验收人员:Р年月日Р总监理工程师:Р验收人员:Р年月日Р项目负责人:Р验收人员:Р年月日Р附件4: 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Р工程名称Р分户验收时间Р建设单位Р监理单位Р施工单位Р内容Р验收情况Р验收户数Р每户验收项目Р功能性试验Р外墙Р公共部位Р保温节能Р验收结论Р建设单位:Р项目负责人:Р(公章)Р年月日Р监理单位:Р总监理工程师:Р(公章)Р年月日Р施工单位:Р项目经理:Р(公章)Р年月日Р物业单位:Р负责人:Р(公章)Р年月日Р附件5 :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竣工)监督抽查复核记录表Р工程名称Р结构Р层次Р单元Р户数Р总计 单元 户Р验收时间Р有无甩项或Р重大变更Р现场随机抽查确定户数、公共部位Р户号部位Р验收内容Р户号Р户号Р户号Р户号Р户号Р观观感和功能质量项目Р公共部分Р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Р门窗安装质量Р防水工程质量Р采暖系统安装质量Р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Р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Р建筑节能Р偏偏差项目Р抽查项目部位Р合格率Р房间方正(对边长度误差)Р≤10mmР房间层高净高Р±10mmР抽查复核结论Р监督人员:Р年 月 日Р建设单位:Р年 月 日Р监理单位: Р年 月 日Р施工单位:Р年 月 日Р 注:1.分户验收抽查,单位工程随机抽查户数的20%,且不少于10户;抽取的每户按要求检查,通过检查核查其相符率,当不一致时,责令重新验收;具体按文件执行;Р2.分户验收不得代替正常规定的验收行为和要求;Р3.“其他”栏中应包含对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Р4.对违反强条、影响使用功能、观感差、尺寸偏差过大等问题,应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Р5.对观感和功能质量项目:符合要求的打√、不符合要求的打×,对偏差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不符合要求的画圈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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