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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发[2011]27号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条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支持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四十九条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应当听取经审会的审计结果报告, 按照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的要求, 明确责任, 制定措施,落实整改。第五十条经审会主任应当参加( 或者列席) 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常委会议和研究工会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经审办主任应当参加(或者列席)涉及工会经费、资产和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第五十一条各级工会应当为经审会及其经审办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按规定比例安排经审专用经费,纳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第五十二条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工会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落实经审会主任任期培训制度和工会审计人员培训规划, 做好工会审计人员的配备、使用、考核和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各级工会应当支持经审会加强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审计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审计质量评价体系,实施工会审计人员业绩评价和奖惩制度。第五十四条上级经审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经审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对在工会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章相关责任第五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经审会根据情节轻重, 向同级工会提出批评、处罚或者处分等建议, 同级工会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 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财产的;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规定的; (六) 阻挠工会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者检举人员的。第五十六条工会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工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处罚或者处分; 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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