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下,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在首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四条筹备组确立之后,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公告》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筹备组印章,印章由筹备组组长保管。筹备组解散之日起,筹备组印章作废。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包括确定印制、发放、回收、保管、统计选票或者表决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上述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筹备组制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互相矛盾或抵触。第三章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筹备组负责拟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中:一、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三)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四)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五)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七)物业的使用、装饰装修、维护和管理;(八)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九)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