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3.港口生产作业区。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1.机场飞行区。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十九)特殊用地1.监狱。2.劳教所。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