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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令29、30、31号(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管理)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果和Р资质图章管理制度。 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 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Р件上注明。Р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Р重大质量事故的,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 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Р新核定。Р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Р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Р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Р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Р管理部门备案。Р第五章 法律责任Р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Р手续的, 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Р款。Р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Р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Р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Р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Р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Р(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Р(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Р(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Р第六章?附 则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Р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换领新证。?逾期Р没有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Р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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