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督软弱无力。据遭遇“钓鱼执法”的另一位当事人称,此前针对“钓鱼执法”的诉讼,原告无一胜诉。行政诉讼作为行政监督的一种重要途径,已经丧失了它的基本功能,司法监督形同虚设。第三,内部监督完全失效。除了外部监督,行政机关还有自己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然而,这些监督制度全部陷于瘫痪。在“钓鱼执法”事件中,上海交通执法大队的上级部门不但完全没有履行监督职责,反而在事发之后发布调查报告加以包庇,企图蒙混过关。这也暴露出我国层级监督制度存在的致命弊端:老子监督儿子,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对于浦东新区启动的问责你有什么看法?答:在相关部门对此次事件的认定以及处罚过程中,程序上的公正性、合理性、科学性问题值得考量。据我们国家的《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陈述权、申辩权。另外,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是,在此次事件当中,我们不难看到,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孙中界据此而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行使。同时,在另一方对其行为认定为“非法营运”的这样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的主导之下,任何的陈述和申辩都会显得无力甚至多余,这也是我们许多行政机关存在的通病。另外,对于交通执法大队对事件的举证、采证的手段更是值得进一步考量。因此,对于浦东区政府对案件首次做出的“执法部门执法合法正当”认定,也就不足为怪了。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和国家当中,程序观念的培育和程序正当要求,对于我们的执法司法部门,显得尤为重要。公众对于相关政府部门的不信任不是一天两天就形成的,它是一个积累和恶化的过程。我们的相关政府部门更应该在每一行为中,努力依法约束规制自己,突破部门利益的钳制,切实践行人本理念,那样政府部门才可能提升自身的公信力,赢得公众的支持与信任。否则,政府要付出的代价是谁都无法估量也无法承受的。